疫情期间在建项目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补助比例并无统一标准 ,需结合合同约定 、地方政策及实际损失综合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与补助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疫情及其防控措施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施工单位可据此主张工期顺延或费用补偿 ,但法律未直接规定补助比例 。
陕西省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供复工补助,比较高可达50万元,对重点项目施工人员每人补助100元/天。
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已复工: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费用标准曾按风险区划分 ,后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只计取税金;发包方要求复工的,承包方人员返岗的交通费等以实结算。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影响 ,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
根据2021年疫情补助政策,只对两类人发放补贴。今年以来,为有效防控疫情 ,部分工程项目建设因采取防控措施导致费用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风险分担原则 ,对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的计取,制定如下指导标准: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用由疫情常态化防控费和疫情防控增加费组成。
对疫情防控必需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 ,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待疫情解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壹〗、时间节点:自2023年1月8日起,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停止计列 。具体范围:在建工程中 ,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不再纳入该费用;拟建工程的工程造价中,不再包含此项费用。此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房屋市政工程,确保费用调整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贰〗、调整后 ,在“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费 ”中明确不再计列“疫情防控措施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意味着山东省内所有建设工程在费用计算时,需剔除原包含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
〖叁〗、我省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其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拟建建设工程的工程造价中,同样不再计列该费用 。
〖肆〗 、江苏省住建厅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关于不再计列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的通知》,决定停止实施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防控的相关指导文件 ,并明确在建建设工程2023年1月8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及拟建建设工程工程造价中不再计列新冠疫情防控措施费用。

防疫措施费在不同地区规定和用途不同,具体如下:浙江省:疫情防控期间继续施工的项目,可在工程造价中单列疫情防控专项经费 ,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窝工降效费用: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窝工降效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费用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工程所在区域的不同 ,分别调增30%~40%、15%~35%、10%~20%。
具体说明如下:费用涵盖内容: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人员工资 、防控物资、核酸(抗原)检测、宣传教育和临时设施等费用。计取条件:以防控期间(不含常态化疫情防控期)施工单位的现场工人和管理人员实际人数计算 。人数确认方式:具体人数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费用列支:以上费用在总价措施项目费中单列。
发表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